|
|
|
|
 |
当前您的位置: 首页
>> 政策法规 >> 江苏省定价目录
>> 重要的储备、救灾物资 |
|
 |
| 江苏省定价目录 |
| (2002年6月6日江苏省物价局苏价综[2002]214号) |
|
| 定价内容 |
定价部门 |
备 注 |
中央储备粮食
食用植物油(料)
棉花的收购和销售价格
储备石油厂和出库价格
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
储备厂丝收购和销售价格 |
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|
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、食用植物油(料)、棉花、食糖、厂丝、原油、成品油、救灾储备化肥等 |
储备食、食用植物油(料)
棉花的收购和销售价格
储备食粮
厂丝
救灾化肥
农药
成品油入库和销售价格 |
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|
定价范围为省储备的粮食、食用植物油(料)、棉花、食糖、厂丝、成品油、救灾化肥、农药等,其中,储备粮、储备棉价格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。市县储备、救灾物资授权市、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|
说明:
1、本目录包括: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;在本省范围内符合《价格法》和《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》规定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、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及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,以及其他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。
2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和国务院、省政府授权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自动进入本目录。
3、目录中所列标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的是指政府指导价,其他均指政府定价。
4、原油、成品油价格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。
5、市、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授权市、县人民政府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,负责本地区有关制定价格的具体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。 |
|
|
 |
|
|